曾发出“最后一电”震动全国 抗日老兵卢庆贻去世******
“此电恐为最后一电,来生再见。”这是抗日战争期间震动中国的“最后一电”中最为著名的一句话。
这封电报出自1944年的衡阳保卫战,约17000名中国士兵面对超过10万日军,坚守衡阳47天,打退日军多次进攻,直到弹尽粮绝时发出了这封被称为“最后一电”的电报。这封电报后经报纸报道,闻名全国,激励了国人的抗日热情。
2023年1月9日,当年发出了“最后一电”的发报员、抗战老兵卢庆贻的儿子卢先生向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其父亲在1月8日上午10时55分于湖南湘潭去世,享年94岁,“父亲一直教育我们做人要诚实,要走正道,堂堂正正做人。他曾谈起战争时命悬一线的经历,但直到此前有人调查相关的历史时,他才说起自己就是著名的‘最后一电’的发报人。”
卢庆贻13岁报名参军
湘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此前发布的文章中介绍,1941年,刚满13岁的卢庆贻报名参军,投身抗日,被分配到第十军军部。1944年,为扭转太平洋战场不利局面,日军急于打通从中国东北到东南亚的大陆交通线,疯狂实施所谓“一号作战计划”,扼守粤汉铁路的长沙、衡阳是主战场之一。当年5月底,第四次长沙会战爆发。日军主将找到中国守将的战法漏洞,狡猾地实施作战计划。当年6月,长沙沦陷,衡阳北面再无阻挡,日军大举南下进犯。第十军奉命死守衡阳,寸土不让,等待援军,但双方实力悬殊,守军只有17000余人,日军兵力超过10万人,还动用大量飞机大炮对守军阵地和衡阳城狂轰滥炸。
1944年8月6日发“最后一电”
文中介绍,卢庆贻曾回忆说,1944年6月下旬,日军三个师团对衡阳城发起第一次强攻,从地面和空中进行狂轰滥炸。但守军士气高涨,沉着应战,顶住敌人猛烈炮火,日军阵地几乎没有向前推进一步。“日军还使用了毒气,我军整整一个排的人都被毒死。城内的防毒面具都被送到前线,但还是远远满足不了需要,后来只能把毛巾打湿后围在脸上防毒。”卢庆贻说。此后,中国军队又先后打退了日军的两次强攻,但守军粮食弹药补给吃紧,援军却迟迟不到。8月6日,守军拟好了一道电报,由译电员交给卢庆贻,卢庆贻随即将电报发往芷江,后经由芷江空军台转往重庆。此后,卢庆贻被日军俘虏,万幸在被日军强迫劳动时逃脱,抵达贵阳后,才第一次从报纸上看到了他拍发的“最后一电”全文。
70多年后仍能背完整段电文
卢庆贻的儿子告诉北青报记者,父亲当时是部队中的电报员,当时译电员给卢庆贻的是电文代码,他自己并不清楚发布的电报具体内容,直到抵达贵州才了解到自己当时拍发的电报引发了全国热烈的反响。
据新华社此前报道,70多年后,卢庆贻在接受采访时仍能一字不差地背完整段电文。衡阳沦陷后,不少阵亡中国士兵遗体暴露于野,长时间没得到安置。抗战胜利后,包括卢庆贻在内的60多名第十军士兵赶到战场,用4个多月时间收集了3000多具阵亡将士遗体,全部合葬在衡阳城郊张家山一带。卢庆贻的儿子说,近些年父亲还曾和他一起去过张家山,“父亲给我讲当年这一带的情况,回忆当年的故事。”1946年,卢庆贻回到老家务农,再也没有出去。
据新华社报道,2015年9月3日,卢庆贻作为抗战老兵代表,受邀到北京参加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大阅兵,并于当天坐上第11号阅兵车接受检阅。在卢庆贻卧房里,墙上挂着很多他参加抗战纪念活动的照片,桌上摆着各种荣誉和纪念勋章。“跟那些牺牲的战友相比,我算幸运的。无数将士官兵献出宝贵生命,才换来如今的和平生活。”卢庆贻说,“我们要珍惜和平,希望永远不要再有战争。”
卢庆贻的儿子向北青报记者表示,目前家人正在操办老人的后事,“父亲曾给我们讲过战争的残酷,谈起他九死一生的经历。但一直没提起自己就是‘最后一电’的发报人,直到前些年有研究者得知他是衡阳保卫战的亲历者,找他了解情况,老人才讲述了自己发出‘最后一电’的经过。在日常生活中,他也一直教育我们一定要做个诚实的人,要走正道,做一个正派的人。”
文/本报记者 屈畅 统筹/孙慧丽
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